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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言成外汇投资有限公司(言成)因处理客户款项失当,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
言成外汇投资有限公司(言成)因处理客户款项失当,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注1)。
言成承认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将高达800万元的客户款项转移至福汇和盈透两家海外账户,证监会因此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行动。
证监会发现,言成:
1)先后六次将客户款项从其于香港的银行的独立客户账户转移至福汇和盈透两家海外经纪行的账户;
2)将转移至其中一家海外经纪行的客户款项用作进行自营交易;
3)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后,将所有客户款项从其于海外经纪行的账户汇返至在香港的独立客户账户。
在这过程中,言成因没有将客户款项保留在香港的认可财务机构的独立客户账户内,违反了《操守准则》及《客户款项规则》(注2、3及4)。
言成将客户款项用作进行自营交易,亦违反了其作为持牌中介人在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帐及获得充分保障的基本职责(注5)。
证监会在决定对言成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1)言成在发现此事后,将客户款项汇返至独立客户账户,并委聘核数师检讨其遵从《客户款项规则》的情况;
2)言成在接受证监会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表现合作;
3)没有证据显示言成的客户曾蒙受损失;
4)言成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稳妥保管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是所有中介人的基本责任。证监会提醒中介人,应遵从《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仔细检讨其内部监控程序。证监会将继续对处理客户资产失当的中介人采取行动。
备注:
1. 言成外汇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业务。
2.《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3.《客户款项规则》订明持牌法团应以何种方式对待及处理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款项。
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认可财务机构"指《银行业条例》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5.《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1段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客户所持有的仓盘及资产能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帐及获得充分的保障。
文章内容源自香港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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