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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澳洲ASIC今日表示,ASIC Corporations (Repeal and Transitional) Instrument 2016/396、ASIC Corporations (CSSF-Regulated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Instrument 2016/1109以及ASIC Corporations (Foreign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Limited Connection) Instrument 2017/182这三项指令将于今年9月底失效。
澳洲ASIC今日表示,ASIC Corporations (Repeal and Transitional) Instrument 2016/396、ASIC Corporations (CSSF-Regulated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Instrument 2016/1109以及ASIC Corporations (Foreign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Limited Connection) Instrument 2017/182这三项指令将于今年9月底失效。
而根据这些指令的规定,若澳大利亚国外金融服务提供商(FFSPs)所在国的监管制度获得了ASIC认可,则此类FFSPs可在未持有AFSL(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的情况下向澳大利亚的大宗客户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
因此ASIC决定,在上述指令失效后提供豁免期,届时直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FFSPs可在未持有AFSL的情况下继续向澳大利亚大宗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此前澳洲ASIC曾就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监管问题发布咨询文件CP301, 文件建议此类公司申请新式AF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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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ASIC发布了关于首次使用其新产品干预权力的咨询文件。在此次会议上,ASIC希望借此机会解决短期信贷行业的重大消费者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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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旨在改变金融公司处理客户投诉的方式。拟议的修改将影响受ASIC监管的公司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所采用的内部争议解决(IDR)方案。提案列表包括对IDR方案的一些更改,例如接受通过社交媒体提交的客户投诉,以及减少审查(和回复)投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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