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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心职能主管措施:加强问责性及建立合规文化
核心职能主管措施:加强问责性及建立合规文化
另类投资管理协会亚太论坛的主题演说
梁凤仪女士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
今天很荣幸来到这里,在另类投资管理协会年度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说,我希望趁此机会向大家讲解证监会日前公布的一项重要新措施,即“核心职能主管”措施。这项措施旨在加强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并且适用于证监会所有持牌法团,包括基金经理、经纪交易商及投资顾问。
接下来的时间,我希望谈一谈,为何我们认为在持牌法团内建立真正的责任感和明确的问责性是多么重要,以及“核心职能主管”措施可如何有助促进恰当的操守和行为。另外,我亦会讲解公司应如何为新措施作好准备。
自接掌主管中介人发牌及监察事务的执行董事一职后,我与同事便一直探讨一个问题,这就是鉴于本会可运用的监管资源有限且业界发展迅速,我们可如何尽力倡导恰当的行为和加强投资者保障?
纪律处分行动虽然是一道行之有效的防线,但并非万全之策。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失当行为个案是由公司自行发现并向我们汇报,而并非由监管机构侦查出来;并且希望前线业务管理人员亲自履行合规责任,而非只依赖合规部门代劳。最重要的是,我们期望高层人员由上而下建立良好公司文化,即每当在作出业务决策时,都自觉地及必然地将客户权益及维持市场廉洁稳健列为核心因素作考虑。相对于纯粹倚赖纪律处分行动来遏止不良行为,上述做法才是确保行为恰当和长远业务成功的要诀。
我明白在香港的金融服务公司林林总总,由雇员少于十人的小型对冲基金管理公司,以至国际金融公司旗下人手过千的附属公司不等。不论管理风格属中式、西式或亚洲式,所有公司的核心都是一群掌管公司营运、负责发施号令的高层人员。我们若要改善操守和纠正行为,便应先从高层人员着手,厘清各人的责任所在,并要求他们为公司的操守及行为接受问责。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须就失当行为负上责任这个概念其实一直存在。例如,《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9 项一般原则列明,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证监会发出的守则及指引中亦多次提及,高级管理层须就内部监控措施的完善程度和效用负上责任。
过去,证监会并无明确界定何谓高级管理层,但我们要求法团申请人须委任两名负责人员就良好的管治和恰当的行为负上责任并接受问责,方可获发牌照。负责人员制度自 2003 年实施至今大致运作畅顺,但在识别谁人真正负有责任方面仍然有所不足。
首先,本会观察到部分公司不一定会委任最高级的管理人员作为负责人员。例如,本会最近对一些公司的管理架构进行检讨时,发现有一名高级行政人员负责监督六名负责人员,但他本身只是一名持牌代表。在部分极端个案中,有公司甚至只委任一些初级行政人员作为负责人员,而实际掌管公司的“大脑”却躲藏在背后,企图避过监管机构的耳目。
其次,现时没有一套有系统的方法去收集管理架构资料,尤其是关于不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某些核心职能,例如风险管理及合规职能的资料。
因此,核心职能主管措施的重要目的,是就谁人会被视为高级管理层和谁人应申请成为负责人员提供更多指引,以及就有关须向证监会呈交的管理架构资料提供指引。
具体而言,本会已识别出八项核心职能,当中包括整体管理监督、风险管理及合规等,并在上月发出的通函内要求公司委任至少一人负责管理每项职能。该通函清楚述明,除公司的董事及负责人员外,核心职能主管亦会被视为高级管理层。
相关核心职能主管可以身处香港或海外,但他们须接受公司的问责。换言之,本会期望各核心职能主管直接向董事会或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汇报。为了使高级管理层的任命要求与现时负责人员制度更趋一致,本会表明我们期望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和负责涉及受规管活动的各项主要业务的核心职能主管会申请成为负责人员。
本会亦要求公司提交目前的组织架构图,当中描述其管理和管治架构,并涵盖公司所委任的全部核心职能主管和他们各自的汇报对象,以及规定公司须在发生变动时更新有关资料。以标准化的形式收集这些资料将确保证监会能获得有关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最新资料。
提高对现有监管责任的意识
这些新措施是根据现行规例而制订的。但是,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咨询期间,发现部分业界人士并未意识到,证监会现时有权对他们作出纪律惩处。他们大部分属于没有持牌、但负责管理资讯科技或风险管理等职能的人士。现时,他们都知道,早在引入核心职能主管的措施之前,他们便已经归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可能成为纪律处分行动的对象。
我有责任在此重申,这些新措施没有试图增加证监会的权力,亦没有加添核心职能主管可能承受的纪律处分行动。自《证券及期货条例》在 2003 年生效以来,所有受规管人士,包括参与管理的人士,均属于纪律处分行动的对象。我们旨在透过这项新措施,提高核心职能主管对他们在法律下的义务及责任的意识,不论他们是否持牌人。
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咨询期间,经常被问及一条问题,就是受规管人士"会在什么情况下遭到纪律处分?证监会会否对一名受规管人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取决于每宗个案的具体事实。在决定责任谁属,及高级管理层中某成员需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时,证监会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该名人士在业务及营运上的表面或实际的权力。
为执行措施作好准备
我们明白,事实上,香港不少持牌法团是环球金融机构的附属公司,而矩阵式的汇报十分普遍。公司一些决策可能是由身处香港境外的环球管理委员会,而不是本地持牌公司作出。我们亦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哪些是属于集团层面的高级行政人员的责任,哪些是属于地区或香港团队的责任,两者之间的界线可能变得模糊。矩阵式的汇报可能亦意味着,部分重大决策是由高级行政人员作出的,他们的职位较本地公司的行政总裁高出多个级别,而且无需向本地公司的董事会负责,或者董事会的组成不当,令它无须就法团的操守或行为接受问责。
正如我之前所说,明确界定责任谁属,从而为操守建立问责文化,是多么重要。我们无意规定核心职能主管必须本地化,或规定任何人的汇报路线或管治架构。但是,我很高兴听到部分公司,在考虑委任谁人担任核心职能主管的同时,顺便厘清其管理层的责任及管治架构。
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表示对本地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进行检讨,以考虑谁人应为所作出的决策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要更改汇报路线,以规定部分身处海外的高级行政人员须向董事会作出汇报。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本地的管理团队可能需承担整体的企业责任,并为他们所作出的决策接受问责。
我们完全明白部分全球性机构在实施有关举措方面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尤其是假如当中涉及管治架构变动的话。我们预期,有关举措会在年内逐步落实。至于证监会方面,我们已准备就绪与持牌法团紧密合作,并于实施阶段向它们作出指引。
结语
各位来宾,有关责任和问责性的概念,对你们来说应该不难理解。若然应用在分派表现花红时,按责任和表现分配是理所当然。同样道理,核心职能主管应该就所负责的公司业务的操守行为负责。正如我在发言初段提及,我们希望借着这项举措取得监管成效,令到合规不再只是一个部门的权责,以及前线管理层可以培养出一套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的文化。
我们促请所有持牌法团将落实这项举措作为己任及视之为一个大好的契机,让公司尤其是那些之前可能认为这些问题并不重要的法团,能够借此评估它们的现有组织架构和汇报路线是否最佳安排,以及是否都已妥善地以文件方式记录下来,并且获得全体高级管理层的充分了解。我们相信,实施核心职能主管这项举措,将有助推动公司由最高管理层开始,从上而下作推动更佳决策及恰当的行为。
最后,我谨借此机会,多谢另类投资管理协会和其他业界组织在咨询期间的宝贵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与业界的伙伴关系,并希望日后与各位更紧密地合作,使这项举措不论是为我们作为监管机构或者业界,都能够带来效益。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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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荣幸地宣布,AUS GLOBAL已收到联合国(United Nations)的邀请,受邀参加于2024年6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举办的联合国科技创新论坛。
首先,我衷心祝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成立 70 周年。公会在秉持特许秘书资格的专业标准方面成绩斐然。自成立以来,公会一直致力培训香港及内地的专业人员,并在提倡良好的企业管治及协助为本港制定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层面,担当关键的角色。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证监会合规论坛。和往年一样,论坛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与业界交流意见的平台,并就一些专题作出深入讨论。“五穷六绝七翻身”,相信在座各位对这句说话并不陌 生。这个月刚好是六月,姑且勿论这说法在今年是否正确,它对市场来说其实有一定的启发 性。这句话说明了一个股票市场常见的现象,就是股价的波动。而今天的其中一个专题正好就是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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