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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通知称,上诉法庭驳回Citron Research的Andrew Left(男)针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律论点所作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注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通知称,上诉法庭驳回Citron Research的Andrew Left(男)针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律论点所作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注1)。
Left早前继审裁处裁定他于2012年在发表有关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的研究报告一事上干犯失当行为之后,曾针对审裁处就事实问题所作的裁定提出了另一项上诉,但同遭上诉法庭驳回(注2及3)。
上诉法庭在判词中表示:
1. Left指审裁处没有司法管辖权就此案进行聆讯这个论点缺乏充分理据,更遑论他在审裁处研讯程序期间并没有提出这论点;
2. Left在陈词中指审裁处以罔顾后果作为标准的验证有误的说法毫无理据;相反,审裁处不但应用了正确的验证方法,以证明Left是否犯有刑事法中的罔顾后果(如早前的冼锦华案所呈述),而且亦没有偏离此案(注4);
3. Left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时,对市场负有的谨慎责任所要求的标准,应与市场评论员或分析员应有的标准相若,而这在法律上及达致有关结论方面均没有错误;
4.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的法律原意是,令任何及所有选择散发可能对市场有影响的资料的人士负有谨慎责任,确保有关资料在要项上不会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否则该条文在急速多变的金融市场内的保障作用,将会从根本上受到损害或影响。
备注:
1. 有关判案书已刊载于司法机构的网站。
2. 审裁处于2016年8月裁定,Citron Research的主管Left于2012年6月在发表有关恒大的报告一事上犯有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他人进行交易的罪行。审裁处对Left施加了多项命令,包括规定他于五年内不得在香港买卖证券的“冷淡对待”令。
3. Left曾在2016年11月针对审裁处就事实问题所作的裁定而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但遭上诉法庭驳回。有关上诉聆讯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17年1月13日的新闻稿。
4. 冼锦华诉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 8 HKCFAR 192一案。
本文翻译由外汇天眼提供,原文来自:https://www.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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