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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就引入国家级措施对价差合约的营销、分销和销售进行限制发起谘询。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就引入国家级措施对价差合约的营销、分销和销售进行限制发起谘询。
目前为止,投资公司在进行价差合约营销时,对于此种投机性交易的风险披露不足。一旦这些产品被售出,零售投资者往往以过高的杠杆进行交易(某些情况下达到1:500)。
这些交易经常导致客户丧失投资资本,某些情况下甚至亏损,导致交易账户资产平衡为负。另外,调查发现零售投资者往往对风险估计不足。
针对此种现象,CySEC通过2015年发起的一项『监督行动计划(Supervisory Action Plan)』对行业进行了密切监督,聚焦一些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的糟糕行为。CySEC对不遵守法规的受监管实体已处以创纪录的罚款,并吊销了9个价差合约执照。
除执法措施之外,CySEC还自2017年期引入了一系列额外要求,包括对非专业投资者施加1:50的杠杆限制、禁止刺激投资者投资复杂金融工具、有关合理管理利益冲突的指南。
为落实负平衡保护(Negative Balance Protection)并确保投资者保护,CySEC于2019年2月要求提供价差合约投资服务的CIF更新它们的风险转移安排(Risk Transfer Arrangements)。这意味着为客户交易承担市场风险的第三方对负平衡负有责任。CySEC还基于风险转移目的地的地理位置对提供价差合约的CIF实施了额外的资本要求。
尽管CySEC已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及执法行动,但价差合约产品的投资者保护仍存在不足。根据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临时干预措施,CySEC提议永久引入国家产品干预措施(NPIM),其中大多数措施与ESMA相同。
这些措施包括:
·当客户的资金跌至较低水平,不足维持持仓所需保证金的50%时,引入保证金平仓
·为每个帐户引入负平衡保护,使零售客户的损失不能超过其交易帐户的总资金
·禁止公司提供现金或其他诱因鼓励零售客户进行交易
·要求公司提供标准化的风险警告,将客户账户中亏损的比例告知潜在客户
此外,CySEC还提出了一种基于风险的方法来管理价差合约的杠杆限制,以均衡地处理杠杆带来的风险。
在确定价差合约产品的适用性时,每个零售客户必须由公司在特定的目标市场中进行分类——“正面”或“负面”。而处于目标市场“灰色”区域(既不属于“正面”,也不属于“负面”)的零售客户,很可能受到超出其知识、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的杠杆影响。
因此,CySEC提议,对目标市场“灰色区域”内的零售客户实施更严格的杠杆上限,并对目标市场上层的零售客户实施略高的杠杆上限。
拟议的杠杆上限是基于标的资产的波动性,以及相关零售客户的知识、财富、风险偏好、目标和需求。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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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发布了咨询文件《产品干预: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简称“CP 322”),建议利用其产品干预能力,解决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对零售客户造成的重大损害。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发布了咨询文件《产品干预: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简称“CP 322”),建议利用其产品干预能力,解决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对零售客户造成的重大损害。
在就关于价差合约的国家级别产品干预措施发布谘询后,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宣布,国家级别干预措施的内容将于7月底决定。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就引入国家级措施对价差合约的营销、分销和销售进行限制发起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