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ahasa Indonesia
Español
हिन्दी
Filippiiniläinen
Français
Deutsch
Português
Türkçe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今天确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犯有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350万元的决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今天确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犯有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350万元的决定。
富通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其网站上刊发三份股票研究报告。证监会发现,在相关期间:
·富通的研究报告是以该公司的研究分析员的名义刊发,但事实上是由两名并非其员工且身分不明的人士编制及撰写。富通不知道他们的身分、背景或联络详情,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确定他们是否与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连,或在该等公司有任何财务权益
·富通在其中一份研究报告中错误地披露,它在刊发该报告前12个月内,没有为该报告所涉及的公司提供任何投资银行服务,而事实上它获委任为配售代理,以配售该公司的可换股债券
·富通没有就规管编制和刊发研究报告制定正式的政策或程序
·富通没有将其研究及企业融资的职能分隔开,以避免任何实际或表面的利益冲突。负责处理该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公司的配售活动的职员,同时参与编制及刊发该报告
·富通无法证明在研究报告所作出的分析及建议是建基于合理的基础上
证监会认为,富通在编制及刊发三份研究报告方面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职员,而且其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出现严重缺失。
上诉审裁处同意富通在遵守处理分析员的利益冲突的监管规定上干犯了极其恶劣的缺失,及其没有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能令投资者对研究业以至更广泛的金融服务业的信心受损。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投资建议,本平台不对文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或信赖文章信息引发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日前裁决Dover Financial Advisers Pty Ltd (Dover)从事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涉及的行为包括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在其“客户保护政策”(Client Protection Policy)(下称“保护政策”)中发布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声明。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今天确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犯有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350万元的决定。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日前作出裁定, Whitebox Trading Pty Ltd及其唯一董事和负责人Johannes Boshoff未参与违反《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第1041A款和第1041B款的市场操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