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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有效实践自身监管职责的努力的一部分,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CySEC)对一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进行了现场检查,以评估它们对《2018年关于提供投资服务、开展投资活动和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 (2018 Law Regarding the Provision of Investment Services, the Exercise of Investment Activities and the Operation of Regulated Markets) (以下简称《投资市场法》)第28条的遵守情况。这些规定涉及CIF根据对客户最有利的条款执行订单的义务(“最佳执行义务”)。
作为有效实践自身监管职责的努力的一部分,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CySEC)对一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进行了现场检查,以评估它们对《2018年关于提供投资服务、开展投资活动和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 (2018 Law Regarding the Provision of Investment Services, the Exercise of Investment Activities and the Operation of Regulated Markets) (以下简称《投资市场法》)第28条的遵守情况。这些规定涉及CIF根据对客户最有利的条款执行订单的义务(“最佳执行义务”)。
正如CySEC在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相关通告(通告编号:C343)中所提到的,在其进行的主题审查中,审查样本包括11家主要提供价差合约(CFD)的CIF,样本的选择是基于其规模和风险。
尽管一些CIF已采取措施以遵守最佳执行义务,但审查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CySEC向所有CIF指出了这些不足之处,要求它们检查是否遵守最佳执行义务,并在适当时采取纠正措施。
在审查过程中,CySEC发现了以下“良好做法”和缺失:
良好做法包括:
·根据客观、平衡的标准对执行场所进行的监控
·通过实时比较类似或可比产品,使用技术和专门软件解决方案监控向客户建议的价格是否公平。CIF所设计和开发的软件解决方案包括监控价格下滑的软件解决方案,考虑了各订单类型的订单数量、订单容量(如以pips衡量)以及订单价值
CySEC发现的缺失之处包括:
·CIF对于订单执行政策(OEP)的起草及落实;该政策意在为客户订单获得最佳结果
·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OEP
·对订单执行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性进行监控,以发现并改正不足之处
CySEC已向主题样本中的CIF分别发送了反馈,要求它们立即根据CySEC监测下的一项行动计划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发现的缺失。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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