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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已意识到金融产业在面临由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以及不同成员国为防止其蔓延而采取的相关行动所带来的重大挑战的情况下,遵守《欧盟条例2015/23651》(Regulation (EU) 2015/23651) (以下简称SFTR)的新监管义务所面临的压力。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已意识到金融产业在面临由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以及不同成员国为防止其蔓延而采取的相关行动所带来的重大挑战的情况下,遵守《欧盟条例2015/23651》(Regulation (EU) 2015/23651) (以下简称SFTR)的新监管义务所面临的压力。
这些挑战包括立法措施和欧盟及第三国当局施加的限制。此外,公司个体亦被迫采取行动应对疫情,以保护其业务和员工的健康,他们需要在极端紧张的市场条件下确保核心业务连续性。市场波动和交易量的增加对公司造成压力,从而加重了对公司人员的影响,严重损害了SFTR执行方案。
为此,ESMA根据《欧盟条例1095/20102》(Regulation (EU) No 1095/20102)第31条第(2)款(e)项发布这一公开声明,以针对上述不良事件对落实SFTR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关于报告开始日期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协调监督行动。
按照SFTR的要求,所有的证券融资交易(SFT)需报告给经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TR)。TR集中收集和维护SFT记录,在提高SFT市场透明度和降低金融稳定风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SFTR设想对受报告义务约束的交易对手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第三国相关实体的报告义务自2020年4月13日(即有关技术标准生效之日起12个月)开始适用。中央交易对手(CCP)、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和第三国相关实体的报告义务将于2020年7月13日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基金、职业退休供应机构(IORP)和第三国相关实体的报告义务将于2020年10月12日生效,非金融交易对手的报告义务于2021年1月11日生效。
根据SFTR第4条,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成员的SFT可免于报告,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2017/590》(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7/590)第2条第(5)款第二分段的规定,投资公司须根据《欧盟条例600/2014》(Regulation 600/2014)第26条自2020年4月13日起报告这些SFT。
ESMA意识到在SFT报告义务开始日期之前剩下的时间有限。TR和市场参与者作为常规实施而进行的业务不断受到监视。
在这种情况下,ESMA理解SFT报告义务的实施现在受到了新冠病毒疫情的严重影响。交易对手方、负责报告和提交报告的实体以及TR在同时实施旨在确保运营连续性的应急计划 和用于满足新监管要求的现行项目方面,面临严重的资源限制。
ESMA承认TR、相关交易对手方、负责报告和提交报告的实体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投资公司,在2020年4月13日之前敲定SFT报告要求的实施和完成必要的技术设置可能面临的挑战。
ESMA因此希望主管当局于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在SFTR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R)》规定下的SFT报告义务方面,不优先考虑针对交易对手方、负责报告的实体、投资公司采取监管行动,而在日常执行这方面的适用法例时,总体采用基于风险的方式,以相应的形式行使监察权力。
此外,ESMA认为没有必要在2020年4月13日之前注册任何TR。这将使TR有更多的时间来应对紧急情况以及准备在晚些时候支持新的报告制度。ESMA也无法记录SFT的明细。因此,交易对手方、负责报告和提交报告的实体将无法在报告开始日期之前进行报告。
ESMA希望TR在下一阶段报告制度(即2020年7月13日)之前充分注册,以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CCP和CSD以及第三国相关实体能够在这一日期之前开始报告。
ESMA将继续密切监测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实施进展,以及针对新冠病毒疫情采取的相关措施的影响,以确保欧盟SFT报告要求和监管实践的一致性。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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