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ahasa Indonesia
Español
हिन्दी
Filippiiniläinen
Français
Deutsch
Português
Türkçe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现就于 12 月 31 日财政年度年结的上市发行人有关其刊发初步业绩及年度报告发出进一步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现就于 12 月 31 日财政年度年结的上市发行人有关其刊发初步业绩及年度报告发出进一步指引。
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20年2月4日及2020年2月28日先后发布了联合声明及一系列常问问题(常问问题),就有关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刊发的初步业绩公告提供指引。联合声明鼓励上市发行人当其无法就初步业绩取得核数师同意时,应就其可以刊发的财务资料谘询联交所,以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并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继续接收充足的资讯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联交所此后一直与汇报期限为3月31日的发行人积极对话,并就该等发行人计划刊发的财务资料给予特定指引。
COVID-19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战是前所未见的,证监会及联交所理解到市场参与者在此情况下面对的挑战。鉴于疫情的严重性,我们认为鼓励市场参与者优先考虑所有相关人员的健康及安全是必然及合适的,包括上市发行人的会计和其他人员以及核数师。上市发行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评估其履行汇报的职责,而证监会与联交所将致力提供可行协助。
我们注意到一些发行人希望我们进一步阐明联合声明中的某些部分,包括就常问问题第3条提供进一步指引,以解释何谓足以让发行人证券继续买卖的重要财务资料(重要财务资料)。 就此,证监会及联交所提供进一步指引如下:
就发行人无法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初步业绩公告的指引
如常问问题第1及第2条所述,如果发行人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刊发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公告或管理账目,联交所一般不会要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发行人应尽快谘询联交所以讨论其个别情况。
继联交所在常问问题第3条所提供的指引,为使发行人的证券得以继续交易,发行人应刊发重要财务资料,其中包括:
·关键财务数据,例如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及股东权益变动
·对年度财务状况和表现进行叙述性讨论,包括已发生的任何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的影响,以补充其提供的财务数据
在所有情况下,该公告亦应说明旅游和其他限制怎样及为何影响了其按时汇报的能力。
就于2020年3月31日(GEM发行人)及2020年4月30日(主板发行人)为刊发期限的年度报告的指引
证监会和联交所理解,COVID-19大流行在发行人和专业服务机构之间持续地造成了运作困难,因此,证监会和联交所决定就于2020年3月31日(GEM发行人)及2020年4月30日(主板发行人)为刊发期限的年度报告作出以下安排。
如发行人已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了(i)其符合《主板规则》第 13.49条或《GEM规则》第 18.49条(如适用)之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ii)其根据联合声明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常问问题第1条);(iii)其管理账目(常问问题第2条); 或(iv)重要财务资料(请参阅上文及常问问题第3条),发行人可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初次延期最多为本声明刊发日起计的60天。
若发行人如上文所述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其必须(i)公布其预计可刊发年度报告的估计日期,并解释得出该估计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ii)致力使市场知悉其年度报告的预计刊发日期以及其他适当的更新。
证监会和联交所理解,针对COVID-19大流行的旅游限制及其他预防措施何时解除尚存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给予多于上述60天期限的延期(进一步延期)。联交所将按发行人的个别情况而考虑其进一步延期的申请。如要申请进一步延期,发行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供(i)其为何需要进一步延期的解释(例如为何所需的会计或其他资料仍然未能被提供,或其核数师为何仍未获得相关查证以确保符合所需标准);(ii)其编制及刊发年度报告的计划详情;以及(iii)其有关进一步延期拟刊发的公告(包括向市场提供在此期间的任何更新的财务及营运资料)。联交所将评估每项申请,当中的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i)市场是否充分知悉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表现;以及(ii)其他正在交易的证券的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发行人应注意,其须要个别遵守其注册成立所在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适用的任何其他要求,特别是有关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方面。联交所授予的延期将不会更改,豁免或延缓发行人注册成立所在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适用的任何要求。如有需要,发行人应谘询其专业顾问。请参阅常问问题第10条。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投资建议,本平台不对文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或信赖文章信息引发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发出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一份提醒上市公司注意其披露责任的声明,连同一份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应达到的操守标准的通函。这些措施是为配合证监会一直以来打击市场及企业失当行为的工作。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使用外间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向持牌机构发出通函。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使用外间电子数据储存供应商向持牌机构发出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