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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帮助受COVID-19影响的公司、信托基金和其他企业管理债务,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宣布引入“企业债务休眠”(BDH)概念。
日前,为了帮助受COVID-19影响的公司、信托基金和其他企业管理债务,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宣布引入“企业债务休眠”(BDH)概念,允许他们将现有债务置于休眠状态长达七个月来管理债务。
一些受FMA监管的实体可能有资格进入BDH状态,但下列人士不符合资格:
个体营业者;
注册银行;
持牌保险人;
非银行存款人;
持牌衍生品发行者;
指定结算系统的运营商。
要进入BDH状态,实体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董事批准和债权人支持等。有关BDH的常规信息,请访问https://www.business.govt.nz/covid-19/business-debt-hibernation获取。另外,实体还需了解《公司法》附表13中解释的若干法律要求。他们也将被要求获得相关会计和法律咨询,以确保在整个BDH过程中履行其义务。
此外,FMA还指出受监管的实体需及时通知FMA,具体情况如下:
1. FMA持牌实体--对于获得FMA牌照的实体,BDH将属于情况的重大变化。实体必须根据《201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FMC法)第412(3)条提前通知FMA。即使在进入BDH后,FMA也可期许实体将继续向市场提供持牌服务。
2. 非持牌实体 -即使进入BDH的实体没有获得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牌照,他们仍然有义务遵守《金融市场行为法》。进入BDH并不能免除这些义务,而且很可能有些义务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包括向投资者披露。FMA期望各实体继续履行《金融市场行为法》规定的义务,如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疑虑,应主动与FMA联系。
3. 经纪商 - 如进入BDH的市场参与者是经纪商(定义见《财务顾问法》第77A(1)条),并提供经纪服务(即接收、持有及支付或转移客户的款项或财产),该实体的董事会亦必须在合理且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登记通知书送达注册处后,尽快向FMA发出通知书副本。此外,经纪商还必须向FMA发送一份债权人决定通知书的副本,其中包含债权人投票的结果。《1993年公司法》附表13第7和27条对经纪商的通知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未能遵守这些通知要求而被处以的罪行。
FMA期望经纪商自始至终遵守经纪信托责任。这些通知和持续合规性要求适用于所有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的实体,无论他们是否在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簿(FSPR)上登记为经纪商,都适用于这些规定。
最后,关于实体如何通知FMA进入其BDH状态,可具体通过电子邮件(compliance@fma.govt.nz)向FMA提供以下信息:
进入BDH的实体的全称、地址和金融服务提供商(FSP)号码;
对于FMA持牌实体,请提供牌照许可的详细信息;
实体进入BDH的日期;
已送达注册处的登记通知书副本(在送达注册处后,在合理且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送达);
债权人的决定通知书副本(在送达登记处后,在合理且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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