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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贝格隆证券有限公司前持牌代表黎永发(男)违反《操守准则》而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20个月,由202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贝格隆证券有限公司前持牌代表黎永发(男)违反《操守准则》而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20个月,由202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注1至4)。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黎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没有事先取得一名客户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委讬形式于该客户的帐户进行交易。黎亦在未有事先取得另外三名客户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在他们的帐户内进行委讬交易。
证监会亦发现,虽然黎知道该客户难以理解中文文件,但他没有向该客户解释中文的开户文件及风险披露声明,以确保该客户在签署那些文件前明白有关内容及相关风险。
证监会认为,黎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黎没有就委讬交易取得书面授权,令其雇主无法对有关帐户的操作进行监察及监管,亦剥夺了对客户的保障,使其承受在其帐户内进行未经授权交易的风险,客户的利益因而受到损害。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黎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并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隶属贝格隆证券有限公司。黎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在经营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操守准则》第7.1(a)(ii)段规定,在未有客户特定授权的情况下,持牌人须获得该客户的书面授权,方可为其进行交易。《操守准则》第7.1(c)段规定,持牌人如已获得第7.1(a)(ii)段所述的授权,便应指明该等帐户为“委讬帐户”。《操守准则》第7.1(d)段规定,委讬帐户的开立应由高级管理层审批。
《操守准则》第6.1段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须在向客户提供服务之前,与每名客户订立书面协议(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根据客户的选择而以中文或英文编印,任何其他的协议、授权书、风险披露或有关文件亦应如此。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客户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及使客户注意到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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