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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了关于国家主管部门(NCA)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实施的制裁和措施的报告。
近日,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了关于国家主管部门(NCA)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实施的制裁和措施的报告。
报告显示,去年欧盟/欧洲经济区30个成员国中,有15个国家的NCA实施了此类制裁。这些制裁大多不包括罚款。例如,在卢森堡,有83项制裁。只有一起违规行为被处以50,000欧元的行政罚款,而其余违规行为则受到禁令的制裁(如果实体不纠正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葡萄牙去年处以75万欧元的罚款,是去年根据MiFID II处以罚款最多的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在15个成员国中,NCA共实施了371项制裁和措施,总额达1,828,802欧元。2019年和2020年报告的比较显示,实施制裁和措施的成员国数量、报告的制裁和措施总数以及实施的行政制裁总金额都有所增加。
ESMA认为:(i)由于MiFID II/MiFIR已适用两年,且由于执法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ii)MiFID II框架的要求与各国关于制裁和措施的立法之间的差异,这些数据仍无法确定实施制裁和措施的明确趋势或倾向,也无法为详细统计或明确比较各成员国提供依据。
如果NCA报告称在2019年实施了“无/零”制裁和措施,这并不一定意味着NCA并未对MiFID II规则采取任何执法行动。相反,NCA关于2019年没有实施与MiFID II相关的制裁和措施的报告也可能源于实际因素,例如执法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可能导致2019年正在进行制裁和措施或刑事诉讼,被推迟到报告期的截止日期(即2019年12月3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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