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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裁处作出有关命令,是由于终审法院早前裁定,证监会因质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所订的抗辩不应适用于姚及王而提出的上诉得直,并裁定两人就亚洲电信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罪名成立。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因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法律程序,对亚洲电信媒体有限公司(亚洲电信)(现称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两名前行政人员姚海鹰(男)及王岚(女)施加制裁(注1)。
审裁处作出有关命令,是由于终审法院早前裁定,证监会因质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所订的抗辩不应适用于姚及王而提出的上诉得直,并裁定两人就亚洲电信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罪名成立(注2至4)。
审裁处在终审法院将有关案件发还予其重审以处理制裁一事后,作出以下命令:
姚和王不得在香港处理任何证券,为期三年,由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
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为期三年,由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
姚不得再从事内幕交易,及王不得再从事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姚和王交出他们分别在亚洲电信股份内幕交易中避免的3,123,329.02元及1,076,937.97元损失;
姚和王支付证监会的调查和法律费用,以及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讼费;及
将审裁处报告转交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并建议针对王采取纪律行动(注5至10)。
此外,审裁处将讼费判给亚洲电信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吕瑞峰(男)及该公司前助理公司秘书何景莲(女),原因是他们在证监会针对姚和王提起的同一法律程序中没有被识辨为曾作出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注11)。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于原讼法庭针对吕涉嫌就亚洲电信股份进行内幕交易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完
备注:
审裁处在审裁处主席夏正民法官,GBS(Mr Michael Hartmann)及两名外界成员朱强华博士及陈世雄先生的席前进行聆讯。
审裁处的裁决及载列了作出相关命令的理由的报告已载于其网站(www.mmt.gov.hk),而终审法院判案书亦可于司法机构的网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7866)取览。
请参阅证监会2008年5月2日、2008年11月5日、2010年12月6日、2014年1月29日、2015年11月26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24日及2018年10月12日的新闻稿。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规定,任何人如没有藉着利用内幕消息而获得利润的目的,便应获判无罪。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a)条所作出的命令,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下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b)条所作出的命令,具有禁止该命令的对象于该命令的指明期间内,在香港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交易的效果。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c)条所作出的命令,禁止该命令的对象日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失当行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d)条所作出的命令,命令 该人须向政府缴付他因该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e)及(f)条所作出的多项命令,命令某人须缴付由政府及证监会所招致的讼费。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所作出的命令,在任何人是某团体的成员而该团体可针对他采取纪律行动的情况下,命令建议该团体针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由于审裁处没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2(6)条给予吕合理的陈词机会,故他没有被识辨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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