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Tiếng Việt
Bahasa Indonesia
Español
हिन्दी
Filippiiniläinen
Français
Deutsch
Português
Türkçe
한국어
العربية
摘要: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负责监管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内部或外部开展的金融服务的独立监管机构——已强制对一名个人实行罚款。这一执法行动表明了DFSA采取必要措施实施监管行动的承诺。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负责监管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内部或外部开展的金融服务的独立监管机构——已强制对一名个人实行罚款。这一执法行动表明了DFSA采取必要措施实施监管行动的承诺。
如其分别在2017年7月19日和2018年5月28日的媒体发布中所述,DFSA于2017年5月对Andrew John Grimes采取行动,包括对其实行52,500美元(合192,675阿联酋迪拉姆)的罚款,并禁止其在DIFC或从DIFC提供金融服务。
尽管Grimes没有对DFSA针对他的调查结果提出质疑,但他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缴纳罚款。因此,DFSA于2018年开始在DIFC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Grimes的罚款,并于2018年5月获得了有利于DFSA的判决。因此,DFSA要求Grimes偿还根据判决欠下的债务。
在Grimes继续未能支付这笔款项之后,DFSA于2018年下半年采取正式法律措施,在英国追捕他。因此,Grimes最终在2019年1月偿还了债务。
DFSA首席执行官Bryan Stirewalt表示:“DFSA确保,在DIFC内部或从DIFC内部运营时不遵守我们规定的公司和个人,将面临真实而重大的后果。我们致力达到法定目标,并会采取一切可行及适当的步骤,严格执行我们对任何人士所施加的罚款,而不论该人士的位置或其资产。通过这样做,DFSA寻求保护DIFC中金融服务业的直接或间接用户或潜在用户,并阻止其它个人或公司的类似违规行为”。
DFSA继续致力于提供一个健全的执法架构,就违反其法律及规例的行为采取调查及执法行动,以保障投资者及DIFC金融服务的信誉和诚信。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DFSA官网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投资建议,本平台不对文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对因使用或信赖文章信息引发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兴业金融)因违反有关利益冲突及监督客户主任的监管规定,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40万元。
继2020年1月决定对GAM Holding AG处以4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之后,瑞士证券交易所制裁委员会(Sanctions Commission of SIX Swiss Exchange)今天确认,该罚款决定是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董事会通知公众,其已在2019年9月16日的会议上决定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 Solid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处以总额为10,000欧元的行政罚款。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日前就西太平洋银行(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22项违反《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第961K条的指控命令其支付915万澳元的罚金,并向ASIC支付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