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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交银证券)因犯有一连串监管违规事项,包括在处理第三方资金存款及维持和实施保证金贷款和追收保证金政策方面的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罚款1,960万元。
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交银证券)因犯有一连串监管违规事项,包括在处理第三方资金存款及维持和实施保证金贷款和追收保证金政策方面的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 监 会)谴责并罚款1,960万元(注1)。
交银证券亦没有设立充分及有效的监控措施以识别第三方存入客户帐户的款项,以至未能确保该公司遵守《打击 洗 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及《内部监控指引》和《操守准则》内的多项条文(注2及3)。
具体而言,证 监 会发现,有多笔分别在2009年、2011年及2015年以支票及银行转帐方式存入客户帐户的第三方存款,直至2016年才被识别出来。
证 监 会在检视交银证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保证金贷款和追收保证金政策时,亦发现有广泛不足之处,包括未有:
将清晰的保证金贷款和追收保证金政策记录在案并严格执行,尤其是与发出保证金追收通知、强行变现及停止进一步贷款有关的政策;
备存有关偏离保证金贷款政策的书面解释的纪录;
确保客户已知悉保证金追收通知;
尽快向客户收取任何到期应付的保证金数额;
备存适当及详尽的追收保证金纪录;
客观地为保证金客户订定并执行信贷上限;及
将申请及批准暂停变现和发出保证金追收通知的主要责任及职能予以划分。
此外,交银证券没有确保:
于客户帐户进行的交易已获适当授权;
公司能基于合理的原因信纳最初负责发出该项交易的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及交易指示已妥为记录;
客户身分及交易详情已在交易确认中妥为确认;
就其代表没有记录交易指示一事立即向证 监 会汇报;及
充分调查及尽快回应客户投诉。
证 监 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交银证券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交银证券已采取步骤就被确认不足之处修改其政策和程序;
交银证券同意委聘独 立的检讨机构就其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
交银证券所犯的缺失严重、涉及范围广泛并持续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及
有必要向业界清晰传达,证 监 会将毫不犹豫地对没有制定适当内部监控措施以保障其运作及客户的持牌法团采取行动。
备注:
交银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相关监管规定的详情载列于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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