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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百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罗世鸿未领有证监会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的罪名成立,被判罚款合共30,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检控个案中,裁定百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百年资本)及其董事罗世鸿(男)未领有证监会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的罪名成立(注1及2)。
他们被判罚款合共30,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法院裁定,百年资本在或大约在2013年1月8日透过订立一份顾问委聘协议,于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向一家公司显示自己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即就上市申请提供意见。
法院亦裁定,罗曾以百年资本高级人员的身分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该公司显示其经营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或百年资本的罪行是在他的同意或纵容下干犯的,或是可归因于他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注3)。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务必查阅证监会网站(www.sfc.hk)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以确保就受规管活动提供意见的人士领有适当的牌照。
完
备注:
请参阅证监会2019年7月18日的新闻稿。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是该条例下的其中一类受规管活动。根据该条例第114(1)(b)条,凡未领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0条,凡任何法团所犯在该条例下所订的罪行,经证明是在该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看来是以该身分行事的人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下犯的,或是在该人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的,则该人与该法团均属犯该罪行,并可据此予以起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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