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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监会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从UBS的主动汇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转介的调查结果中得悉,UBS的系统及监控措施出现了多项问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Asia Limited(UBSSAL)(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分别处以罚款980万元及175万元,原因是它们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注1及2)。
证监会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从UBS的主动汇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转介的调查结果中得悉,UBS的系统及监控措施出现了多项问题。
证监会调查后发现,UBS于200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没有适当地披露其在研究报告涵盖的某些香港上市公司中所拥有的财务权益。造成上述缺失的原因是UBS为追踪其持股状况而使用的旧有数据来源出现了多项数据逻辑错误。
证监会亦发现,UBS AG没有:
于2012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就其与91名不属专业投资者的客户进行的913项证券汇集借贷交易,向该等客户索取有效的常设授权,亦没有向他们发出成交单据;
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记录透过35条电话线路收取的客户交易指示,当中涉及为超过400名客户执行的逾2,000项交易(注3);
于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向已声明在过去三年内曾进行五项或以上衍生工具交易的客户索取交易证明,以致在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方面未有遵从适用的监管指引;及
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向15名客户销售某发行人所发行的结构性票据前,向该等客户披露有关结构性票据的“止蚀机制”特点及确保他们明白与“止蚀机制”特点相关的风险。
证监会认为,UBS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和小心审慎的态度行事,亦没有设立充足的系统及监控措施来确保有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注4)。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制裁措施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UBS在识别出有关违规事项后采取了补救行动,以加强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
UBS AG向未获披露有关结构性票据“止蚀机制”特点而受到影响的客户提出赔偿;
UBS AG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以检讨其就电话录音方面的缺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有效及充足;及
UBS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
完
备注:
UBS AG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UBSSAL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金管局在UBS AG主动汇报电话录音方面的缺失后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转介予证监会。
相关监管规定的细节载于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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