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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0日(週二),深圳人民檢察院公眾號公佈了“匯金所”66人特大電信外匯詐騙案獲一審判決。
7月20日(週二),深圳人民檢察院公眾號公佈了“匯金所”66人特大電信外匯詐騙案獲一審判決。所有被告人一審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其中25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41人被判處三年到九年有期 徒刑。
這是深圳人民檢察院近年來所辦理的最大的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之一,也是整體判刑最重的案件。在66名被告人中,3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1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他62名被告均被認定構成詐騙罪,所有被判罪名均與起 訴書指控一致。
“匯金所”為何是特大電信網路詐騙案呢?
因為該詐案涉及的受害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劉某、范某、餘某等人及其發展的下線代理商,以“深圳前海匯金所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為名,購買虛假交易平台軟體系統,並未對接真實的國際交易市場,在平台內部進行封閉的虛擬交易,非法交易外匯、黃金、恒生指數、原油期貨等虛擬產品,騙取眾多投資者財產,累計造成3億多的經濟損失。
法 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 徒刑15年,剝奪 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以詐騙罪判處范某有期 徒刑14年,並處罰金180萬;以詐騙罪判處餘某有期 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160萬。
針對案中眾多被告人的涉案行為,辦案檢察官介紹說,被告人劉某、范某、餘某等“匯金所”高層管理人員通過搭建非法虛假交易平台,隱瞞事實真相,誘導投資人入金參與虛假平台交易,使投資人陷入錯誤認識,處理自己的交易本金,最終達到非法侵佔投資人本金,給投資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非法虛假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交易規則、非法獲利手段和目的證明了“匯金所”高層管理人員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因而我們以詐騙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匯金所”招商經理、招商業務員及代理商,明知平台和代理商的獲利方式是以賺取客損和交易手續費、倉息等費用為目的,對平台非法性和欺騙性均具有一定認知,卻為獲取非法提成,積極聯繫代理商推廣非法平台,所以認定其是與劉某等人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匯金所”對接的講師團隊是本案共同詐騙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和部分,講師與劉某、代理商等人具有共同詐騙的犯罪故意,講師的非法所得數額與客戶的客損是直接掛鉤的,每個講師通過在直播間講課,誘騙投資人入金參與虛假平台交易,致使投資人的本金迅速虧損,從中獲取數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豐厚提成,講師對獲取暴利的性質是有明顯認知的,所以認定其是與劉某等人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
另外,本案被告人李某、羅某、張某為他人非法提供資金支付轉移業務,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從檢方透露的資訊可知,“匯金所”各部門分工明確,高層管理搭建非法虛假交易平台,通過捏造的虛假資訊誘導他人入金參與交易,從而達到非法侵佔本金的行為;“匯金所”招商部門就如同我們經常說的經紀人,為了獲得提成和傭金積極推廣非法交易平台,縱使更多的投資者深陷騙局;團隊講師就是所謂的“投資老師”,通過直播間講課喊單的形式洗 腦,並且讓投資者的本金快速虧損,從而獲取提成;最終非法所得的資金需要洗 錢部門進行轉移,至此完整的一個詐騙體系就出來了。
雖然“匯金所”搭建了這麼多虛假外匯交易平台,但是假的終究是假的。如果在交易之前,先學會查詢鑒定一家平台的真假,是否就可以避免此類悲劇的再度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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