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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最高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了针对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的赔偿案件的裁决。
欧盟最高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了针对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的赔偿案件的裁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私人投资者对欧洲央行提起的赔偿诉讼。这些私人投资者在2012年因希腊公共债务重组而蒙受损失。
法院认为,即使这些投资者没有同意这项措施,这种重组也不构成对他们财产权利的过分和不可容忍的侵犯。
2009年10月起,希腊遭遇公共债务危机,希腊提出了公共债务重组。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希腊的私人债权人需为减轻债务负担做出贡献。然后,希腊开始与持有希腊政府债券的私人投资者谈判,目的是用这些债券换取新债券。
2012年2月2日,希腊请求欧洲央行就一项有关削减希腊公共债务规模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当时希腊与一部分债权人已就交换债券达成协议,而另一部分债权人则不同意协议。希腊在其给欧洲央行的请求中说,它希望将协议的效力扩大到不同意该协议的债权人。欧洲央行在其2012年2月17日的意见书中没有对拟议中的希腊法律提出任何异议。
在有关法律通过后,持有绝大多数(85.8%)债券的债权人同意交换希腊政府提出的债券。而根据该法律,那些不同意进行这种交换的债权人被迫参加这种交换。
之后,一些债权人在欧洲最高法院起诉欧洲央行,要求赔偿。这些债权人主张,欧洲央行未令希腊政府注意到希腊公共债务重组的非法性质。
欧洲高等法院指出,需累计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判定欧洲央行负有非契约性责任,即:
·受侵犯的法律授予个人权利,且这种侵犯足够严重
·所受损害的事实已确定
·对行动发起者义务的侵害与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欧洲央行在给出其意见书时是否严重违反欧盟法律且严重忽视了其自由裁量权限制,欧洲高等法院指出,欧洲央行发布意见书的目的并不是评估相关债券合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与其货币政策基本任务以及确保价格稳定的责任相关。鉴于此,欧洲央行没有义务就希腊政府是否履行了相关合同规定的义务发表看法。
其次,欧洲高等法院指出,希腊公共债务的重组并没有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原则产生侵犯,因为国债投资总是含有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是由于债券发行之后的时间跨度之大;在这样长的一段时间里,可能出现超出债券发行者财政能力的未知情况。
欧洲高等法院裁定,将相关债券合约扩展至未接受该合约的债权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这些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但是这样的行为是为了确保欧元区银行系统的整体稳定性,符合公众利益,并不对上述权利构成过分和不可容忍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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