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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日前发出一份通知,提醒主经纪商(Prime Brokers)——即在香港提供主经纪服务及进行有关股票衍生工具活动的金融机构——须遵守香港法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日前发出一份通知,提醒主经纪商(Prime Brokers)——即在香港提供主经纪服务及进行有关股票衍生工具活动的金融机构——须遵守香港法例。
香港证监会指出,主经纪服务的运营模式具有分散性质,一家金融机构的多个法人实体涉及一组客户关系的不同方面。因此,香港证监会提醒主经纪商,如果客户在香港接受服务,或主经纪商在香港开展主经纪服务,无论风险定位(Risk Positions)在哪里登记,主经纪商都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
虽然主经纪商通常采用集团层面制定的风险管理框架,但它们应采取合理举措,确保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内运作,并在所涉足的不同司法管辖区使报告和问责程序明确界定和恰当整合。主经纪商还必须确保其风险管理项目与相关的地方监管要求和运营需求相适。
如风险定位未在香港登记,主经纪商仍须有足够的控制和程序,以符合其集团公司所订定的相关合规标准。
主经纪商被期望做到:
·为适当的风险管理维持有效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提供足够的信息使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和及时的行动来控制或管理风险
·建立适当的风险限制以进行持续监测,并定期评估其适当性
·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压力测试方法应正确定义,并定期检查
如果一家中介机构是主经纪服务风险定位的登记所在处,主经纪商应遵守适用的监管要求,包括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证券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及期货(金融资源)规则》相关的监管要求。
此外,若主经纪商或其集团公司因在香港的运作引致违规或严重的管制失败,香港证监会将评估这些个案对香港主经纪商的健康及适当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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